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和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审议、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认为被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任邓伟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陶吴先生为公司资深副总裁;聘任廖恒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朱宗元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曹 越
李 巍
刘芳洋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