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董事会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在2022年公司审计工作中,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财务报表及其他事项的审计工作,能够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道德规范,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因此,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潘嵩 王辉 田贺忠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