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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利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客观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会师报字(2023)第264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和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能够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的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规划, 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超募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影响原募投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利于公司实施战略目标,符合公司募集

资金的使用用途。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阅《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的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出具并披露《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加资金运营收益,使用不超过人民币9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70,0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20,000.00万元,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并结合同行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所在地薪酬情况及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本职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考核评定,我们认为董事会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的薪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内部制度的规定,有利于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薪酬的议案》。

七、《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要求的专业审计机构,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相关专项审计工作的要求,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实施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公司拟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聘任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与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已制定《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未发生任何违规担保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铭利达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蜀江签署:

王鸿科签署:

孔玉生签署:

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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