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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3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股份的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 2,792,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3.73%;
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698,12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93%;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502 号文件核准,公司首次向社
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000,000 股股票,并于 2011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后公司股本总额为 74,850,000 股。
    截至本提示性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74,85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前公
司已发行股份 55,8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62%;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数量 55,85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62%。
    2012 年 3 月 30 日,公司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 2011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1 年末股本总额 7,485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发现金红利 2.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每 10 股转增 8 股。截至本提示
性公告日该方案尚未实施。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做出的各项承诺:
    (1)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恩义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含第六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
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含第七个月、第十二个月)申报离职,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2)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恩义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限售承诺与上
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除限售承诺外,股东王恩义在招股说明书中还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存在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本人不存在尚
未了结的或可预见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经核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王恩义严格遵守上述各项承诺,不存
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亦不
存在进行质押或设定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公司亦不存在为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提供违
规担保的行为。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2,792,5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3.73%。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 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序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全称                                                       备注
号                 份总数(股) 售数量(股) 流通数量(股)
                                                                  现任董事、
1         王恩义    2,792,500     2,792,500        698,125
                                                                  副总经理
     合    计       2,792,500     2,792,500        698,125
     5、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
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数量、本次实际可流通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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