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3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8号本公司
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31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30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 1 |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923,964,104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857,127,550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 66,836,554 |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61.694508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9.551304 |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2.14320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宋致远先生。
4、本次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3人,董事俞培根、刘智全、张继烈、张彦军,独
立董事马永强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2人,出席1人,监事胡卫东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
3、董事会秘书冯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得票数 | 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 | 是否当选 |
1.01 | 选举梁朔为本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 1,923,957,905 | 99.999678 | 是 |
成员的议案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浒、张艳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中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