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 | 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禾丰股份”或“公司”)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 |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鹏 | 联系方式:010-80927525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青海金融大厦12层 |
保荐代表人姓名:乔娜 | 联系方式:010-80927566 联系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青海金融大厦11层 |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742号)核准,公司(原名辽宁禾丰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76,552,927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10.16元,募集资金总额77,777.77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885.1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76,892.62万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4月18日到位,经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19]6号《验资报告》。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担任公司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2021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中国银河证券担任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并于2021年8月23日与中国银河证券签署了保荐协议。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自2021年8月23日起,广发证券不再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所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国银河证券承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662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1,5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00元/张,募集资金总额15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011.65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48,988.35万元。上述资金于2022年4月28日到位,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苏亚验[2022]7号
《验资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制度的相关规定,禾丰股份前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0年12月31日止,2022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止。由于禾丰股份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于2022年度使用完毕,根据相关规定,持续督导期延长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
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工作内容 | 实施情况 |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
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
导工作开始前,与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 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通过与公司的日常沟通持续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2022年度报告进行事前审阅,核查了公司的三会运作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投资情况、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 |
4、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
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按照有关规定对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
5、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5、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的情况,亦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违规情况,且无违背 |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 承诺的情况发生。 |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7、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 督促并核查了公司执行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公司治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
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8、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 对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
10、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
11、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公司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12、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2、关注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形。 |
13、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3、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做出的承诺均得到了有效履行。 |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
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告。 |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
(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
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交所报告: (一)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交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向上交所报告的情形。 |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
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 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了现 场检查工作要求,并于2023年1月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
17、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
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7、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本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 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 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需要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的情形。 |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
18、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 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19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保荐机构对公司自进入持续督导期以来的信息披露文件均进行了事前及事后审阅,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各期财务报告等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性公告等文件。根据保荐机构对公司三会文件、会议记录的检查,并通过与指定网络披露
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信息披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禾丰股份在2022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禾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鹏 | 乔娜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