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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2022年度内控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公司对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不存在由于内

部控制制度失控而使公司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并令其失真的情况。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及所属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主要业务和事项,纳入本次评价范围的单位均为:公司本部及全资、控制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发展战略、采购和费用及付款管理、销售与收款、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评估及对策、子公司管理、关联交易管理、财务管理及报告,投资管理、对外担保、信息沟通管理、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包括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情况

为保证公司经营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根据资产结构和经营方式,结合控股子公司具体情况,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并完善了相关制度,包括《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一整套较为完整、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状况和经营环境的变化不断补充、完善。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相关制度、流程等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内部评价工作。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项目定量标准
重大缺陷错报≥利润总额的10%
重要缺陷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一般缺陷错报<利润总额的5%

说明:上述利润总额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合并财务报表数据。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舞弊;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控制环境无效;审计委员会以及内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相关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未按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定量认定标准。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制度缺失可能导致系统性失效、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改善;公

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重要缺陷认定标准: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改善。一般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三)一般缺陷的认定及整改情况

公司2022年1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莉斐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98号),提出公司存在三会会议不规范、个别信息披露不准确等问题,公司内部控制存在一般缺陷。

针对报告期内发现的内控一般缺陷,公司建立了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机制,强化内部控制的执行和监督检查。

通过缺陷整改,完善了内部控制体系,提升和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规范了公司运作,提高了公司防范能力。

五、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根据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笠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239号)的有关要求,已按要求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已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2022年内部控制评价中已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价确认。

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的检查和评价,本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

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公司将根据经营管理和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程序,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保障和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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