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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史静敏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2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勤勉、诚信、公正的原则和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独立作用,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切实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本人任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22年度任职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议程序,会议相关决议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且均未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

2022年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6次董事会和6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列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召开次数应出席次数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史静敏161616066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勤勉尽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各项重大事项积极研究分析,发挥独立董事专业优势,严格审核、重点研究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对公司的影响,进行了事前认可或发表了独立意见。2022年度任职期间,本人就公司的以下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或发表了独立意见:

1、在2022年1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在2022年2月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在2022年3月1日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在2022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在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在2022年5月16日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7、在2022年5月1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8、在2022年6月1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9、在2022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0、在2022年8月28日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1、在2022年10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2、在2022年10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3、在2022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上发表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因受相关措施影响,本人通过视频会议、电话沟通等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了解熟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四、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亲自召集了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提议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内部审计、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了审阅,认真听取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汇报,了解并掌握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仔细审阅相关资料,并与年报审计会计师沟通,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交流,持续关注公司年报进展、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同时,结合公司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为公司发展提出有效建议。

作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制度》《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要求,对2022年度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议案,与公司管理层多次沟通协商,切实履行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1、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督,完善公司治理,促进企业规范运作。报告期内,对公司关联交易、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担保、募集资金管理、子公司的管控、重大项目进展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查询,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保护投资者权益。

2、通过各种渠道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状况、业务发展和投资项目进展等相关事项,关注公司合法经营和治理情况。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独立、审慎地行使了表决权;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执行情况,对公司存在的问题和发展方向,积极与公司管理层沟通。

3、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做好信息披露。本人通过对公司相关高管的面谈、问询和讨论,对公司年报的编制工作进行了有效的监督,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积极出席公司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报告期内,本人已参加深交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等多项培训,更全面地了解上市公司管理的各项制度,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七、其他工作

1、2022年1月29日,本人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恒泰艾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3以上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函》,要求公司在收到函件后的10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相关议案。除上述事项外,本人无其他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 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 未发生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史静敏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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