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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瑞新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公司应当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八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组织与实施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考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业务主管。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第二十一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五)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公司所有的对外信息披露应遵循统一尺度,归口由董事会秘书发布。

(一)法定的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材料和数据,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成报告。

(二)非法定的信息披露(接待来访、电话采访及咨询、新闻宣传等),统

一归口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对外宣传材料应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才能进行宣传。媒体电话采访由董事会秘书统一答复。投资者电话咨询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答复。如投资者需要到公司现场参观,公司各相关部门应在不影响运营的前提下积极配合。

(三)网站上进行的信息披露。需履行法定披露义务的,应在公司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披露后方能发布。其他信息,须将材料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按照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提供有关信息,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列席公司的相关会议,充分了解公司发展战略、企业文化、外部环境以及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各类动态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及时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就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七条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介绍和指导。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生效,原《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自动失效。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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