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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关于对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3〕353号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文化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498 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相关要求,现将聚力文化公司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

如财务报表附注十二(三)2所述,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聚力文化公司应承担26,413.05万元本金及违约金。我们无法获知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对聚力文化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均发表了保留意见。截至本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该案件仍在审理中,我们仍然无法获知该事项对2022年度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

二、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详细理由和依据

(一) 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聚力文化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我们确定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248.00万元。聚力文化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实体,

我们采用其经常性业务的税前利润4,957.36万元作为基准,将该基准乘以5%,由此计算得出的合并财务报表整体的重要性水平为248.00万元(取整)。本期重要性水平计算方法与上期一致。

(二) 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八条规定,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1)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注册会计师认为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2)注册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但认为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11号——比较信息:对应数据和比较财务报表》第十四条规定,如果以前针对上期财务报表发表了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且导致非无保留意见的事项仍未解决,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本期财务报表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关于本说明一所述诉讼事项,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影响重大,但仅限于对预计负债、未分配利润等个别项目产生影响,且不是财务报表的主要组成部分,该等错报不会影响聚力文化公司退市指标、风险警示指标,因此不具有广泛性。由于该事项对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我们对聚力文化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均发表了保留意见。上述事项在本期仍未解决。

三、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

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详见本说明二。考虑影响金额后2022年度聚力文化公司盈亏性质并未发生变化。

四、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

聚力文化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由本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1428号)(以下简称上期审计报告)。

(一)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

聚力文化公司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聚力文化公司的一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鉴于该诉讼涉及的事实情况,结合律师说明函、专家论证意见书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聚力文化公司管理层认为聚力文化公司与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构成财产混同,故未对上述诉讼事项计提相关损失。截至审计报告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诉讼尚未判决。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是否有必要对上述事项作出调整,也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

(二) 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消除或变化情况上期审计报告中非标准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在本期未消除或变化。

特此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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