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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文化: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浙江帝龙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新材料”)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光电”)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帝龙光电因生产需要需租赁帝龙新材料厂房。帝龙新材料将位于厂区内的第12幢厂房出租给帝龙光电,出租给帝龙光电使用的一楼厂房面积4,386.56平方米,月租金15.75元/平方米;二楼及夹层面积4,937.44平方米,月租金10.5元/平方米;合计面积为9,324平方米,合计年租金1,451,177.28元,租赁期限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上述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材料代收代缴,预计该等费用全年合计不超过1,300万元。

本次帝龙新材料与帝龙光电的关联交易总额预计不超过1,445.12万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9年12月18日

法定代表人:陈永明

注册资本:3,225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玲珑街道环南路1958号(12幢)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太阳能电池EVA胶膜、太阳能电池背层保护膜。 研

发、销售:太阳能电池封装材料、光电应用材料、太阳能电池组件;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股权结构:姜飞雄持股46.51%、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持股32.56%、杭州易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20.93%。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姜飞雄、浙江帝龙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龙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28.61%股份,姜飞雄同时是帝龙光电的控股股东,帝龙光电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为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总额

关联方关联项目交易金额定价政策
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房租145.12万元市场价
水电费不超过1,300万元据实结算
总计不超过1,445.12万元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厂房出租价格参考帝龙新材料周边出租价格、结合出租厂房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帝龙光电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材料代收代缴。

四、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帝龙新材料将空置的厂房出租能够降低经营成本。由于交易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额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帝龙新材料与该关联人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为61.97万元,主要系厂房租金及代收代缴水电费。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梅娟、刘宇对本次《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

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查、核对,认为:

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浙江帝龙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刘梅娟、刘宇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帝龙新材料将空置的厂房出租能够降低经营成本,不会造成帝龙新材料厂房使用不足、不会对帝龙新材料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厂房出租价格参考帝龙新材料周边出租价格、结合出租厂房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帝龙光电租赁期间因使用水电产生的费用由帝龙光电按实结算承担,帝龙新材料代收代缴,具有合理性。该项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2.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前,公司已将有关材料提交我们审核,我们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姜飞雄回避了该项议案的表决;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帝龙新材料与帝龙光电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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