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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立医疗:2022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非执行董事述职报告

我们作为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在 2022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春立正达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度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审慎行使了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维护了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将 2022年度担任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2年12月3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三名,占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保守公司秘密,未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利益。报告期内,公司无独立董事变更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葛长银先生,男,1963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安徽财经大学工业会计学士。1986年7月至今历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助理教授及副教授,2014年6月至2020年9月任中粮屯河糖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号:600737)独立董事,2015年4月至2021年5月任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051)独立董事。2020年11月至今任华维节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6月至今任春立医疗独立董事。

翁杰先生,男,1962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四川大

学固体物理学士和硕士、荷兰莱顿大学医学院生物医学工程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发表学术论文400余篇,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并先后入选“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计划”、“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四川省学术技术带头人”,获国际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学会联合会“生物材料科学与工程Fellow”终身荣誉称号。1983年7月至1996年1月历任四川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材料科学技术研究所助教、讲师和副教授。1996年1月至2002年2月历任四川大学生物材料工程研究中心副教授、教授,期间于1999年7月至2001年3月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机械和制造学院研究员,2001年3月至2001年12月任加拿大皇后大学材料工程系副研究员。2002年3月至今任西南交通大学教授,其中2003年6月至2013年7月任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2014年9月至2020年12月任西南交通大学医学院副院长。2020年6月至今任春立医疗独立董事。

黄德盛先生,男,1962年10月出生,英国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英国南开普敦大学商业经济及会计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1985年11月至1989年6月先后于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和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工作。1990年1月起先后在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亚洲电视有限公司企业、TPL出版(香港)有限公司、泰德阳光(集团)有限公司、星美出版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掌付(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水务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奥亮集团有限公司、环球能源资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绿科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中国数码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和百信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等公司担任公司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2020年9月至今担任春立医疗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我们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之间不存在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未在公司关联(连)企业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中关于独立性的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坚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会议出席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了股东大会4次、董事会会议15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次、董事会薪酬委员会2次、战略委员会2次。2022 年,我们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审计委员会次数出席提名委员会次数出席薪酬委员会次数出席战略委员会次数
葛长银415522-
翁杰415522-
黄德盛4155---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积极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忠实履行独立非执行董事职责。在出席会议前,我们认真审阅会议材料、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对每项议案积极讨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并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未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受疫情影响,2022年度我们主要通过电话、邮件、线上会议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定期沟通,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积极配合我们的工作,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便利,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年度,我们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

(一)关联(连)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的稳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保持独立,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照市场价格协商定价,价格公允,

不会损害公司和全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报告期内未发生对外担保事项。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关联(连)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与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于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与已披露的内容一致。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并购重组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 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披露了年度业绩快报,信息披露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原则,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利益。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境内审计机构和境外审计机构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拥有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有能力继续为公司提供境内外审计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2023年 3 月 30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H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人民币3.13元现金股利(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人民币12,005.69 万元(含税),占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9.02%。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现金流状况及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议案审议决策程序、分配标准和比例明确且清晰,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审议程序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2022年,我们关注了公司及公司相关股东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连)交易、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履行情况,上述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有利于帮助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状况,切实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评估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适当性,并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我们认为,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情形。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并担任主席。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的召开及我们参加有关会议的情况详见本报告中“二、独立非执行董事年度履职情况-(一)会议出席情况”部分。报告期内,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规定,会议通知及会议资料送达及时,议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均能按照工作细则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并为公司的内部治理及生产经营等方面提供合理化建议,有效地提高了公司科学决策的水平。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开展新业务情况。

(十四)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体系较为完善,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给予了大力支持和配合,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我们认真审阅公司提交的各项会议议案、财

务报告及其他文件,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秉承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与公司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沟通,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为持续提高和完善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发挥积极作用。

独立非执行董事:葛长银、翁杰、黄德盛

2023年3月31日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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