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核查意见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3、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健全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6、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