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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车: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而发生会计政策变更系依据财政部新颁布及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实施。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底和2022年颁布了以下企业会计准则修订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及案例,主要包括: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解释第15号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解释第16号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于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执行新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1、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公司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以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取得的收入和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再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上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该解释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

根据解释第15号的规定,公司在判断亏损合同时,估计履行合同的成本中应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解释第15号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采用该解释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财会[2022]13号

《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让提供了简化方法。根据财会[2022]13号的规定,对于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可以继续执行财会[2020]10号的简化方法。

采用上述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4、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 (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司作为发行方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采用上述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5、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规定根据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公司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公司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的,公司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

采用上述规定未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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