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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科技: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2022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王溪红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5年11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曾任宁波海跃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宁波海联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兼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宁波正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正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各自的专长方面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王溪红72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

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发展变动,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和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并基于本人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募投项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5,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共计20,384,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报告期内实施完毕。本人认为,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了利润分配

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本人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规范动作,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议事规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完善公司治理、产业规划布局、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内控实施等事项的决策中,实施了有效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战略规划、高管人员更换及年度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坚决维护了公

司的整理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审议!

独立董事:王溪红

2023年3月30日

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 2022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邬辉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0年5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二级律师。现任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各自的专长方面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邬辉林72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发展变动,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和公司经营发展状

况,并基于本人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募投项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5,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共计20,384,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报告期内实施完毕。本人认为,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本人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规范动作,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议事规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完善公司治理、产业规划布局、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内控实施等事项的决策中,实施了有效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战略规划、高管人员更换及年度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坚决维护了公司的整理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审议!

独立董事:邬辉林

2023年3月30日

公司2022年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宁波合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2022年度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加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 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秦珂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3年2月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北京市热处理研究所项目经理,中国机床总公司模具部项目经理,中国模具工业协会主管、副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现任中国模具工业协会秘书长、中国国家模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宁波震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模云(宁波)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股东单位任职,亦不存在其他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况,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履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计召开7次董事会,2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出席并认真审阅了公司所提供的上述各项会议的会议资料,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从各自的专长方面出发,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指导与监督作用,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2022年度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秦珂72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2年度,本人通过现场交流和电话沟通等方式与公司管理层保持定期沟通,积极了解公司的发展变动,密切关注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和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并基于本人各自专业角度提出建议与观点。对于本人给出的意见和建议,公司管理层给予了高度重视,并积极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事项

2022年,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客观公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交易行为合理,交易定价符合市场原则。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及违规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已经使用完毕,公司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真实的反映了募投项目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及其绩效考核结果等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发放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薪酬考核相关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仍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截至2021年12月31日总股本15,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元(含税),共计20,384,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报告期内实施完毕。本人认为,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能够保障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没有发生违反承诺履行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规章的要求履行了各项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本人对公司2022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守了公司相关内控制度要求规范动作,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决策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按照各自议事规则,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忠实履行各自职责,在完善公司治理、产业规划布局、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编制定期报告、内控实施等事项的决策中,实施了有效监督,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并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有效沟通;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公司战略规划、高管人员更换及年度考核等方面提出了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六、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本人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

实履行职责,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董事会提供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坚决维护了公司的整理利益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请审议!

独立董事:秦珂

202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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