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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皮玻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600819/900918 股票简称:耀皮玻璃/耀皮B股 编号:2023-018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一、 概述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公司自2022年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1、本次变更前后执行的准则: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

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 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

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公司符合该项会计处理的主要业务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根据要求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16号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和《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规定所做的变更,能够更为清晰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十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公司十届十三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十届十三次董事会会议部分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耀皮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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