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星辉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星辉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核查及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与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的专项说明》一致。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等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2年度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相关各方做出的承诺,兼顾了投资者的即期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公司2022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认可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五、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方案与公司经营情况相结合,综合了地区、行业的薪酬水平,兼顾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责任、勤勉尽职的评价,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时,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关于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调整非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发出前,收到了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相关材料,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认真审阅,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司农事务所”)具备相关业
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本次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时,独立董事就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司农事务所具备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能够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审计机构的原因真实合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续聘司农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地、齐珺、纪传盛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