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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2023-018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9月1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5幢1088室。

首席合伙人:陆士敏。

上年度末合伙人数量:59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19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150人。

2021年度收入总额(经审计):5.21亿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4.11亿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63亿元。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5家。

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0.94亿元。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序号行业门类行业大类
C39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C38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C36制造业汽车制造业
C35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C29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购买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5,000万元,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1)山东雅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雅博科技虚假陈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雅博科技的偿付义务在3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尚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

(2)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圣莱达虚假陈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令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需与圣莱达承担连带责任。截至2022年12月31日,涉及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赔偿已履行完毕。

(3)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富控互动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3名原告起诉富控互动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因尤夫股份虚假陈述,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有1名原告起诉尤夫股份及相关人员时连带起诉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诚信记录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9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涉及2人)和行政监管措施17次(涉及24人),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沈蓉(拟签字项目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超过25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黄瑞(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业务9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均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根据众华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戎凯宇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戎凯宇,中国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0年,未在其他单位任职,负责审计和复核多家上市公司,具备相应执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沈蓉、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黄瑞最近三年未受(收)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3.独立性

众华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根据审计工作量及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并与众华所协商,公司 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酬为 140.8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为 25 万元,合计

165.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满足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聘任审计机构事项向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并审核了众华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我们认为众华所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此次聘任审计机构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将《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议聘任众华所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负责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在提议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核实,众华所具备担任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履职条件及能力,工作规范,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对

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内部控制状况能做出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按时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的相关审计工作。因此,同意《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3年3月29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预案》、《公司关于支付2022年度审计报酬的预案》。表决结果均为:赞成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本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支付2022年度审计报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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