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生物”、“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截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原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
公司办公地址 | 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
法定代表人 | 菅明军 |
保荐代表人 | 钟坚刚、封江涛 |
联系电话 | 010-57058322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情况 | 内容 |
上市公司名称 |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138 |
注册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 |
主要办公地址 | 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城晨光路1号 |
法定代表人 | 卢庆国 |
董事会秘书 | 周静 |
证券事务代表 | 高智超 |
联系电话 | 0310-8859023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7月13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就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业务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财务与会计、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交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阶段完成了以下工作: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3、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4、督导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6、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相关规定等事项;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晨光生物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股票发行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为本次发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晨光生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晨光生物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中原证券对晨光生物持续督导阶段,晨光生物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公司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晨光生物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进行。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晨光生物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本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钟坚刚 封江涛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