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大华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储育明、杨模荣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