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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2022年度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事项。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经核查,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2022年度未发生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但延续到本年末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无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

2、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目前行业特点、企业发展阶段、经营管理和中长期发展等因素,分配预案是合理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3、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有关激励考核制度,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合理,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5、关于2022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总体上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在完整性、合理性等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偏差。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当前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6、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大华为2023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委托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障投资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投资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8.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机构投资产品(其中

0.2亿元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承诺的

投资产品,且单个短期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12个月内进行滚动使用,且公司任一时点购买投资产品所使用闲置资金不超过上述额度。

8、关于结项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已达到可使用状态,能够满足公司当前的经营需求,且该项目的产能在未来几年内将随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张逐步释放,相关配套产线及设施的投建及使用将会持续进行。为缩短项目建设周期,提升相关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决定调整该项目的投资总额并对该项目进行结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结项超募资金项目“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

9、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的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200股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与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上述90,2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根据未来发展规划,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财富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科技支行、兴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黄山路支行共计4家金融机构申请总计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有效防范风险。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人民币不超过2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一年。

1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换届的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因此,我们同意提名田明先生、沈海斌女士、郝先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杨辉先生、潘立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储育明、杨模荣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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