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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对公司2022年度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相关说明及意见如下: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会议,对公司2022年依法运作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

1、公司正不断健全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董事会运作规范、决策合理、程序合法,认真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忠实履行了诚信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的情况

经对2022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和审核,监事会认为:

1、公司财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完善,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2、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审核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2年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预案,既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该分配预案,并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议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合法、合规,未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认为:

1、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执行;

2、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实际需要,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

3、公司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七、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和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审计团队严谨敬业,计划安排详细,派驻的审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其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情况。监事会同意续聘大华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结项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已达到可使用状态。调整该项目投资总额并予以结项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结项超募资金项目“涂装、钣金生产基地项目”。

九、关于委托理财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计划运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2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低风险金融机构投资产品(其中0.2亿元暂时闲置超募资金只能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承诺的投资产品,且单个短期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

十、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5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部分中的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0,200股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对上述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体现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03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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