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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关于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应急部印发关于《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电力生产与供应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上述要求,亚普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普股份”)于2022年12月起执行。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按照上述要求,亚普股份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亚普股份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亚普股份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亚普股份将按要求确认安全生产费及租赁涉及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我们认为,上述会计政策变更是亚普股份按照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修订及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新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亚普股份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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