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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普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1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2022年度工作中,我们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积极出席公司2022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我们的经验和特长,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中肯、客观的独立意见,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独立董事主要履职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周芬: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博士,复旦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高级经济师。曾任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总经理,嘉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监助理、市场部副总监,霍尔果斯万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江苏睿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董事等职务。现任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上海电气风电集团独立董事,安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紫金农商银行独立董事等职务。自2017年4月21日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姜涟: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人力资源方向)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北京正达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总裁,江苏久吾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光彩影业传媒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宸海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华管理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现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顾问等职务。自2018年6月28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朱永锐:曾任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伦敦)中国法律顾问,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等职务。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自2017年4月21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处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可能妨碍我们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独立性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3次股东大会、11次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本年度应参加 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 董事会次数委托出席 董事会次数缺席 董事会次数参加 股东大会次数
周 芬1111001
姜 涟1111003
朱永锐1111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2年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3次会议,包括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8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次相关会议我们均无缺席情况。

(三)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已为我们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了大力的支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与我们保持定期沟通,使我们能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同时,在每次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传递,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以使我们在充分掌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作出科学合理的决策起到了积极作用。

本年度,我们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从专业化角度对所议事项发表自己的意见,对公司规范运作、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我们对报告期内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对于公司2022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公允性及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做出判断,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日常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依据,定价原则公平、公正、公允,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进行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的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进行了核查和监督,一致认为公司严格遵循《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外担保已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披露;公司所提供的对外担保,均基于公司发展的合理需求所产生,属于公司正常的日常生产经营行为,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年,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提名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真实、客观地反映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业绩、履职和贡献情况,符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有利于调动人员积极性,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已严格按照制度核定与发放,并经公司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认真核实及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审议、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企业负责人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五)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序合法、有效,支付的报酬水平公允、合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准,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59,794,983.10元(含税)。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刊登《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利润分配工作于2022年6月23日完成。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我们长期高度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通过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均能够严格履行以往做出的承诺,没有发生违规或违反承诺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全年共发布4期定期报告和56份临时公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已结合自身实际,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体系,基本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关键环节,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均得到了有效执行,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保证了公司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十)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均以认真负责、勤勉诚信的态度积极履行了各自职

责,运作规范。

(十一)股权激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回购注销相关事项。报告期内,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限制性股票实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股权激励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二)其他

1、未发生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发生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职尽职,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发挥专业特长,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积极建言献策,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并与公司其他董事形成合力,在推动公司健康发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升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李元旭先生、崔吉子女士和陈同广先生,任职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要求。

2023年,公司新一届独立董事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文件精神,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倾注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积极到公司实地考察和调研,密切关注公司的生产经营,坚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持续完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以上报告请审议。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周芬、姜涟、朱永锐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元旭、崔吉子、陈同广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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