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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柏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证券代码:832862 证券简称:惠柏新材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阅读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资质、经验和能力,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证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暂不分配。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和2023年度的经营发展需要,兼顾了公司的上市安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本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客观的

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有关规则的要求,并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并认为:

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保持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性、积极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章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并认为:

公司内控制度可以覆盖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2020-2022年度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不存在侵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并认为:由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的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资产和经营状况,且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0-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并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正常发展的需要,且公司遵循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交易价格符合公允定价的要求;关联董事在审议关联交易过程中,采取了回避表决的措施,保证了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的规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也没有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认为:公司本次拟延长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决议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上市及实际发展需要,且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延长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

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并认为:公司本次拟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有利于保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顺利推进,符合公司的上市需要,且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

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同时由全资子公司广州惠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江苏银行上海长宁支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全资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拟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

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拟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并认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杨裕镜先生为公司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信用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且未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公司拟向国泰世华银行上海分行申请授信额度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信用担保的议案》。

惠柏新材料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王竞达、邓学敏、郭建南

2023年 3 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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