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34 号
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虞阿
五、虞豪华: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5 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筹划投资实施日月光伏电池片“超级工厂”项目,并与相关方洽谈光伏电池项目合作事宜,明确与柯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项目投资合作的意向。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22日、2022年12月23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标准。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下午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
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形。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和第7.1.2条的规定。
浙江日月首饰集团有限公司未及时将有关筹划事项告知公司,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4.1.6条、第4.3.10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虞阿五、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虞豪华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2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同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