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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经审慎分析,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各项法定条件。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

4、根据《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但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情形。

5、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出具了标的公司审计报告;聘请的评估机构和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标的公司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6、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定价按照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马鞍山市国资委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确定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8、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9、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增强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

10、公司已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与交易对方、相关中介机构签订了保密协议;本次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同意;公司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程序,也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对全体股东公平、合理。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交易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2023年3月29日

独立董事:

张 力:

2023年3月29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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