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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一)聘请国元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二)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三)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

(四)聘请和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标的资产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志远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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