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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重组审核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秉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已于会前获得并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文件,就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认真审阅相关文件、审慎分析后,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重组审核规则》《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本次交易的各项条件。

2、公司为本次交易编制的《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各方签订的相关协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交易方案合理、可行。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促进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马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和《上

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系上市公司与潜在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但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关联关系,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无需回避。

4、本次交易的审计机构和评估机构已完成本次重组涉及的审计、评估工作,并出具了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公司就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6、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此项交易尚须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的注册同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徐向新: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黄治权: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张力: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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