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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的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要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形。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志远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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