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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骐环保: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向安徽江东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光环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50%股权和马鞍山江东中铁水务有限公司51%股权,同时向江东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市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针对本次交易事项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1、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在本次交易的筹划过程中,上市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登记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并依据交易的实际进展,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余志远刘民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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