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一诺威证券代码:834261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ShanDongInovPolyurethaneCo.,Ltd.(注册地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5577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书中使用的词语简称含义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相同。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事项如下:
、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徐军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持有发行人10%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副总经理李健先生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
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5)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建国先生、代金辉女士、陈海良先生、宋兵女士、高振胜先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个月;3)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6)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股东、监事贾雪芹女士、荣璋先生、朱光宁先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所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至少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依法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得违反本人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发布的《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89))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敦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如需)《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如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1>本公司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公司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②非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1>本公司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继续按照既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股份回购义务;<3>如公司控股股东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派发现金红利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如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其支付薪酬或解除其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本人将严格遵守《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敦促公司、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并执行(如需)《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2)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预案及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时投赞成票;
)如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如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1>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②非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1>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2>继续按照既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股份增持义务。<3>如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本人派发现金红利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将严格遵守《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敦促公司严格遵守并执行(如需)《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2)如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本人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份回购具体方案时投赞成票;3)如本人未履行《稳定股价预案》列载的稳定股价措施:
①如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
<2>本人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②非因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
<1>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继续按照既定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股份增持义务。
<3>如本人在公司董事会指定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增持义务的,公司有权暂停向本人支付薪酬或解除本人职务并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3、欺诈发行回购股份的承诺
(1)发行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
2)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3)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发行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若发行人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若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本人承诺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最新规定作出承诺;
)作为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1)本公司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本公司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弥补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3)如因本公司未履行所作承诺给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2)本人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弥补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因本人未履行所作承诺而获取收益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时限内将所获收益上缴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4)如因本人未履行所作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
(3)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人将及时、充分的通过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未能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社会公众致歉;
)本人将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替代措施弥补因未履行承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如因本人未履行所作承诺而获取收益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董事会指定的时限内将所获收益上缴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因本人未履行所作承诺给发行人或相关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军先生就避免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郑重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公司存在相
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也不会采取控股、参股、联营、合营、合作或其他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若公司认为本人从事了对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公司。
(
)如果本人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公司。
(4)本人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及控制关系,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5)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权益而做出,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与保证,本人愿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与发行人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如下:
(
)本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本人/
本企业及所属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性。
9、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发行人本公司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人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关于发生违规行为自愿限售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郑重承诺如下:
若公司上市后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六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若公司上市后本人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前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后十二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并按照北交所相关要求办理自愿限售手续。
11、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前期公开承诺
承诺主体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结束日期 | 承诺类型 | 承诺具体内容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2015年7月20日 | ---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与“(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之7、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内容一致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及时任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2015年7月20日 | --- |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与“(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之8、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内容一致 |
二、保荐机构及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责任的声明
(一)对《招股说明书》作出的声明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声明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声明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3-00035号2021年度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5号2021年度内控鉴
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7号2019年至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6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2号2022年度一季度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5号2022半年度审阅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67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3-00427号2022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124号2022年半年度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125号2019年至2022年半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4号2022年3季度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3]第3-00001号2022年度审阅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中书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及经本所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申请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承诺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文件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全套申请文件进行了核查和审阅,确认该等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次发行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本次发行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出具的大信审字[2022]第3-00035号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5号内控鉴证报告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7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8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审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16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2号2022年度一季度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5号2022半年度审阅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067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大信审字[2022]第3-00427号2022年半年度审计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124号内控鉴证报告、大信专审字[2022]第3-00125号非经常性损益审核报告、大信阅字[2022]第3-00004号2022年
季度审阅报告、大信阅字[2023]第3-00001号2022年度审阅报告。
本所保证上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本所出具的上述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初期风险及特别风险提示
(一)上市初期风险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
本次发行价格
10.81元/股,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六个月内最近20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1倍,亦未超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前一年内股票发行价格的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2、交易风险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的规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交易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股价波动幅度较大,存在较高的交易风险。
3、股票异常波动风险公司股票上市后,除经营和财务状况之外,公司的股票价格还将受到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行业状况、资本市场走势、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投资者在考虑投资公司股票时,应预计到前述各类因素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并做出审慎判断。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二)特别风险提示本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以下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的“第三节风险因素”部分:
、产品技术水平及更新换代风险随着聚氨酯行业的快速发展和下游客户对产品需求层次的提高,产品技术更新速度随之加快,若公司不能顺应未来行业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技术水平或研发的技术工艺与行业发展趋势不匹配,无法研发出技术含量高的新型产品,将会影响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2、上游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异氰酸酯、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及己二酸等价格受宏观经济以及国内外市场供求情况的影响而波动频繁。尽管公司可努力通过调整产品售价转移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但如果未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频繁大幅波动,仍将会提高公司对采购成本控制的难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盈利能力的稳定性。
3、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负面影响风险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已取得卓越成效,全民疫情防控意识已显著提高,但国外新冠肺炎疫情形势仍极为严峻,国内输入型病例时有发生。若新冠肺炎疫情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对公司的物流运输及出口销售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2022年上半年以来,公司生产基地山东淄博地区和上海地区因区域性新冠疫情爆发分别采取了阶段性的封控措施,同时国内部分地区不时因输入型病例出现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司产品的销量,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汇率波动风险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若人民币持续大幅升值,公司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优势将被削弱,从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第二,公司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等外币结算,汇兑损益对公司业绩有一定影响。随着公司海外销售收入的持续增加,若未来人民币汇率不稳定,将可能会因汇率波动而使公司产生一定的汇兑风险。
、税收优惠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诺威新材料、东大化学及东大聚氨酯目前均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
号)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满
年后需重新认定,如果前述主体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重新认定,将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的要求,将研发活动形成产品相关的材料投入从“研发费用”科目调整至“营业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列报,该调整属于财务核算列报事项,不改变该部分材料投入的研发属性,仍属于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直接投入。由于该调整导致公司2019-2021年度利润表“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3%,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来因政策变化不能按照符合《15号解释》核算要求的财务报表通过高新技术
企业的重新认定,将不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风险公司本次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用于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及净资产均得以增加,但募集资金使用至相关募投项目产生经济效益尚需一定时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无法立即实现同步增长,公司在发行当年每股收益存在下降的可能,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7、安全生产风险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以及异氰酸酯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材料,部分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尽管公司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并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该制度,且报告期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发生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但基于危险化学品本身的危险性,如果因偶然因素介入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则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环境保护风险公司隶属于化工行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会有一定数量的废弃物排放,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随着国家对环保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日益提高,环保标准进一步趋严,未来公司可能需要持续增加环保投入,从而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9、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慎重、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认为项目切实可行,整体投资回报良好,并已为项目的实施开展相应的工作。但由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基于一定时期内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环境假设等因素作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不能完全排除因资金到位不及时或其他影响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的事项发生,不排除可能出现拖延或项目不能完全实施的情况。
同时,募投项目实施后,每年固定资产折旧将有所增加,经测算,募投项目投产后正常年份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为3,207.33万元/年,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
利润的比例为13.63%,如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收益,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10、子公司压降产量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报告期内,公司下属子公司一诺威新材料、东大化学及东大聚氨酯存在超产能生产的情况,为消除超产能生产可能引致的不利影响,一诺威新材料已于2020年
月投产年产
万吨特种聚醚产品项目,已有效解决其聚醚2019-2020年度超产能生产情况;东大聚氨酯已通过申请技改方式扩大产能规模,东大化学及东大聚氨酯已分别出具关于压降产能的承诺函,承诺自2022年度开始严格按照环评批复产能开展生产活动,杜绝超环评批复产能要求进行生产的情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及达标排污责任,切实满足有关安全、环保相关的政策法规要求。前述承诺将限制东大化学及东大聚氨酯今后产品产量的规模,进而可能对公司的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同时,为落实压降产能利用率目标,东大聚氨酯于年产30,000吨聚氨酯组合聚醚技改项目完工前,将部分组合聚醚订单转移至一诺威新材料生产,由于东大聚氨酯和一诺威新材料存在地域差异,由一诺威新材料生产完毕后交付客户可能会额外增加一定的运输费用,进而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产能过剩风险当前公司及所处行业存在产能利用率较低的情况,公司新增产能的释放和消化有赖于未来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环境、公司产品受市场的认可度等诸多因素影响,如公司不能满足前述条件要求,将会引致产能过剩。而产能过剩会导致公司的投资回收期延长甚至失败,新增固定资产折旧也会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2、发行人相关主体超产能生产及危化品违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报告期内,发行人相关主体存在超产能生产及危化品违规情况,虽然前述主体已就超产能生产及危化品违规完成整改,但仍不排除因整改前的瑕疵行为被主管机关采取行政处罚的风险,经测算,前述行政处罚的风险敞口为被处以285万元-1,420万元罚款。
为从长远上优化产品结构,公司已成立工作专班对接第三方机构研究论证东大化学改扩建事项。前述改扩建事项受制于宏观政策环境、外部沟通协作等因素影响,项目推进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1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1号),同意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北京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意见及其主要内容
2023年
月
日,北京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同意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3]126号),同意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内容如下:
“根据你公司的申请,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北交所)同意你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为“一诺威”,股票代码为“834261”。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公司应按照本所规定和程序办理股票在北交所上市的手续;
二、你公司应做好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业务规则的培训工作,切实履行上市公司义务,确保持续规范运作;
三、你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及本所各项业务规则,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切实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
三、公司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
2023年
月
日
(三)股票简称:一诺威
(四)股票代码:
83426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291,132,74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295,622,6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29,932,74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4,422,6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25,398,32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25,398,32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165,734,419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170,224,331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九)战略投资者在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1,496,637股(非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4,489,912股(延期交付部分股票数量)
(十)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之
、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三)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具体参见本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重要承诺事项之(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之1、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即东吴证券一诺威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一诺威资管计划)战
略配售数量为2,993,274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7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限售期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其他五名战略投资者苏州华邦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邦创世启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苏州华邦(启帆基金))、滨州坤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滨州坤蓝)、南京磊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南京磊垚(点石成金))、临沂和盈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沂和盈)、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磊垚)合计战略配售数量为2,993,275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数量的8.70%(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后),限售期为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
四、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一)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市值及财务指标为《上市规则》第2.1.3条第(一)项即“预计市值不低于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公司仍沿用申请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本次发行价格
10.81元/股测算,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291,132,74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人市值为314,714.5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不低于2亿元。根据大信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相关《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审核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18,415.58万元、22,499.24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20.59%、21.59%,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符合《上市规则》第2.1.3第(一)项及第2.1.2条第(七)项之规定。
第三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简称 | 一诺威 |
证券代码 | 834261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300757453175C |
注册资本 | 26,120.00万元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徐军 |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 2003年12月3日 |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 2013年10月21日 |
公司住所 | 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宝山路5577号 |
联系电话 | 0533-3580819 |
传真 | 0533-3593319 |
电子信箱 | stock@inovpu.com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 | 证券部 |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负责人 | 高振胜 |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联系电话 | 0533-3585515 |
经营范围 | 不带有储存设施经营:甲苯-2,4-二异氰酸酯、4,4′-二氨基-3,3′-二氯二苯基甲烷、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以上仅限票据往来方式经营,经营场所内禁止存放,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聚氨酯产品及制品生产、销售,塑胶跑道及球场材料生产、销售;改性聚丙烯、聚丙烯熔喷专用料、PP熔喷专用料的生产与销售;聚氨酯产品生产技术的研发及技术转让;化工产品(不含危险、易制毒化学品,不含储存)、体育场馆配套设施、体育用品、体育器材、人造草坪、建筑材料、保温材料、防水材料销售;体育场地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塑胶跑道工程、保温防水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运动地板工程、环氧地坪工程、丙烯酸场地工程、人造草坪工程施工;体育器械的租赁、销售、安装、维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本次发行前,徐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3.97%股份;本次发行后,徐军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9.45%股份(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8.85%(超额配售选择
权全额行使后),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徐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67年
月生,本科学历,正高级工程师。曾任任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操作工、团委干事、团委书记、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山东东大化学工业(集团)公司聚氨酯厂厂长、山东东大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山东东大聚合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等职;2003年
月至2016年
月任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2005年7月至2011年4月任东大聚氨酯董事、经理;2006年10月至今任一诺威贸易执行董事兼经理;2008年5月至今任一诺威新材料执行董事兼经理;2010年
月至今任东大化学董事;2017年
月至今任一诺威精化及一诺威体育执行董事兼经理;2019年
月至今任东大聚氨酯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东大化学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现兼任中国聚氨酯工业协会副理事长、防水和铺装材料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理工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兼职教授等职。
(二)本次发行后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姓名 | 持股方式 | 持股数量 | 职务 |
1 | 徐军 | 直接持股 | 114,842,592 | 董事、总经理 |
2 | 李健 | 直接持股 | 31,463,224 | 董事、副总经理 |
3 | 代金辉 | 直接持股 | 4,907,340 | 董事 |
4 | 董建国 | 直接持股 | 4,756,128 | 董事、副总经理 |
5 | 陈海良 | 直接持股 | 3,083,872 | 董事 |
6 | 徐冯逸如 | 董事 | ||
7 | 朱德胜 | 独立董事 | ||
8 | 张义福 | 独立董事 | ||
9 | 齐萌 | 独立董事 | ||
10 | 贾雪芹 | 直接持股 | 2,422,430 | 监事 |
11 | 荣璋 | 直接持股 | 1,145,808 | 监事 |
12 | 朱光宁 | 直接持股 | 180,000 | 职工代表监事 |
13 | 宋兵 | 直接持股 | 1,376,388 | 财务总监 |
14 | 高振胜 | 直接持股 | 60,000 | 董事会秘书 |
注: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四、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一诺威资管计划为公司高管及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份数量为2,993,274股,占本次发行股份(不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的10%,其中延期交付2,244,956股,非延期交付748,318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诺威资管计划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 东吴证券一诺威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产品编码 | SZM564 |
管理人名称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托管人名称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备案日期 | 2023年3月3日 |
成立日期 | 2023年2月27日 |
到期日 | 2028年2月28日 |
投资类型 | 权益类 |
(二)参与人员姓名、职务、参与比例
一诺威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参与比例等情况如下:
序号 | 参与人姓名 | 职务 | 参与比例(%) |
1 | 徐军 | 董事、总经理 | 33.41 |
2 | 徐冯逸如 | 董事 | 6.68 |
3 | 李健 | 董事、副总经理 | 13.36 |
4 | 董建国 | 董事、副总经理 | 10.02 |
5 | 陈海良 | 董事 | 10.02 |
6 | 荣璋 | 监事 | 3.34 |
7 | 朱光宁 | 监事 | 3.34 |
8 | 宋兵 | 财务总监 | 3.34 |
9 | 高振胜 | 董事会秘书 | 9.80 |
10 | 牛富刚 | 核心员工 | 3.34 |
11 | 辛传国 | 核心员工 | 3.34 |
合计 | 100.00 |
注:徐冯逸如系徐军之女。
(三)限售安排一诺威资管计划本次获配股份的锁定期为12个月,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
六、公司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股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发行前 | 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 发行后(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 限售期限 | 备注 |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数量 | 占比 | |||
一、限售流通股 | ||||||||
徐军 | 114,842,592 | 43.97% | 114,842,592 | 39.45% | 114,842,592 | 38.85%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持股10%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 |
李健 | 31,463,224 | 12.05% | 31,463,224 | 10.81% | 31,463,224 | 10.64%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 持股10%以上股东、董事、副总经理 |
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代金辉 | 4,907,340 | 1.88% | 4,907,340 | 1.69% | 4,907,340 | 1.66%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董事 |
董建国 | 4,756,128 | 1.82% | 4,756,128 | 1.63% | 4,756,128 | 1.61%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 | 董事、副总经理 |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陈海良 | 3,083,872 | 1.18% | 3,083,872 | 1.06% | 3,083,872 | 1.04%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 董事 |
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贾雪芹 | 2,422,430 | 0.93% | 2,422,430 | 0.83% | 2,422,430 | 0.82%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监事 |
宋兵 | 1,376,388 | 0.53% | 1,376,388 | 0.47% | 1,376,388 | 0.47%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
荣璋 | 1,145,808 | 0.44% | 1,145,808 | 0.39% | 1,145,808 | 0.39%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 监事 |
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朱光宁 | 180,000 | 0.07% | 180,000 | 0.06% | 180,000 | 0.06%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监事 |
高振胜 | 60,000 | 0.02% | 60,000 | 0.02% | 60,000 | 0.02%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 董事会秘书 |
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东吴证券一诺威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748,318 | 0.26% | 2,993,274 | 1.01%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12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
苏州华邦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邦创世启帆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 268,319 | 0.09% | 1,073,275 | 0.36%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
滨州坤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250,000 | 0.09% | 1,000,000 | 0.34%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
南京磊垚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磊垚新三板点石成金壹号私募股权投资基 | 105,000 | 0.04% | 420,000 | 0.14%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金) | ||||||||
临沂和盈医疗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75,000 | 0.03% | 300,000 | 0.10%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
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00 | 0.02% | 200,000 | 0.07%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6个月 |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 | ||
小计 | 164,237,782 | 62.88% | 165,734,419 | 56.93% | 170,224,331 | 57.58% |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
小计 | 96,962,218 | 37.12% | 125,398,329 | 43.07% | 125,398,329 | 42.42% | ||
合计 | 261,200,000 | 100.00% | 291,132,748 | 100.00% | 295,622,660 | 100.00% |
注:本次发行前,嘉兴懿鑫磊垚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磊垚)持有公司458,000股股票,占发行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18%;本次发行后,连同战略配售获配的200,000股股票(其中非延期交付部分为50,000股,延期交付部分为150,000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17%(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0.22%(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七、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发行后持股数量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徐军 | 114,842,592 | 39.45%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2 | 李健 | 31,463,224 | 10.81%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
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3 | 上海昊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0,645,160 | 7.09% | 无 |
4 | 淄博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774,192 | 3.01% | 无 |
5 | 代金辉 | 4,907,340 | 1.69%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6 | 董建国 | 4,756,128 | 1.63%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7 | 山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29,032 | 1.42% | 无 |
8 | 陈海良 | 3,083,872 | 1.06%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9 | 贾雪芹 | 2,422,430 | 0.83%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10 | 徐业峰 | 2,261,592 | 0.78% | 无 |
合计 | 197,285,562 | 67.76% |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单位:股
序号 | 股东姓名或名称 | 发行后持股数量 | 发行后持股比例 | 限售期限 |
1 | 徐军 | 114,842,592 | 38.85%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2 | 李健 | 31,463,224 | 10.64%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3 | 上海昊鑫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 20,645,160 | 6.98% | 无 |
4 | 淄博创新资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8,774,192 | 2.97% | 无 |
5 | 代金辉 | 4,907,340 | 1.66%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
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6 | 董建国 | 4,756,128 | 1.61%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7 | 山东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4,129,032 | 1.40% | 无 |
8 | 陈海良 | 3,083,872 | 1.04%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息除权事项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予以调整,下同),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 |
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3)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
9 | 东吴证券一诺威员工参与北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2,993,274 | 1.01% | 自上市之日起限售12个月 |
10 | 贾雪芹 | 2,422,430 | 0.82% |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如有),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仍继续遵守该限制性规定。 |
合计 | 198,017,244 | 66.98% |
注: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后的前十大股东情况由于暂时无法预测二级市场交易情况,暂按本公告书出具时点测算。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9,932,748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4,422,66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每股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10.81元;
(三)每股面值每股面值:
1.00元;
(四)市盈率本次发行对应市盈率如下:
、
12.5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2.0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
13.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3.3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4.20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13.5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假设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时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每股收益如下:
1、0.77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
0.76元,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如下:
1、4.89元,以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计算;
、
4.97元,以2022年
月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计算;
(七)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总额:
32,357.3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7,210.90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八)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大信会计师已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3-00001号”《验资报告》,截至2023年3月23日止,一诺威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323,573,005.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6,182,326.68元,一诺威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87,390,679.20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29,932,748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57,457,931.20元,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291,132,748元。
(九)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
1、保荐及承销费用:2,478.1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821.5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2、审计及验资费用:716.98万元;
3、律师费用:386.79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11.32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等:
25.0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26.11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合计:3,618.2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
3,962.73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十)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净额:
28,739.0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33,248.17万元(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
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东吴证券已按本次发行价格于2023年3月20日(T日)向网上投资者超额配售
448.9912万股,占初始发行股份数量的
15.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13.04%;回拨后,网上发行数量扩大至1,526.5701万股,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前发行股份数量的
51.00%,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启用后发行股份数量的44.35%。
若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则发行总股数将扩大至3,442.266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扩大至29,562.2660万股,发行总股数占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发行后总股本的11.64%。
第五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发行人(甲方)作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分别与东吴证券(丙方)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乙方)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开户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 银行名称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一诺威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支行 | 37050163614109834261 |
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05016361410983426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存单)另行存放,甲方须在定期存款(存单)到期后及时将本息全额转入本监管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转存的定期存款(存单)不得进行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规则中相关条款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在乙方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证件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以邮件形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有权提示甲方及时更换专户,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截至本公告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正常,报表项目无异常变化;
(二)本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没有发生重大媒体质疑、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等情形;
(三)本公司没有发生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诉讼仲裁,或者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等情形;
(四)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没有被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发生其他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权属纠纷;
(五)本公司没有发生重大资产置换、债务重组等公司架构变化的情形;;
(六)没有发生影响本公司经营的法律、政策、市场等方面的重大变化;
(七)不存在对本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
(八)本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或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九)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本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相应信息披露要求,或者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有关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范力 |
项目负责人 | 李海宁 |
保荐代表人 | 李海宁、李俊 |
项目组其他成员 | 尹鹏、祁俊伟、乔奇旸、陈勇、刘蕴松 |
联系电话 | 0512-62938558 |
传真 | 0512-62938500 |
住所 |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东吴证券认为,一诺威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一诺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具备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吴证券同意推荐一诺威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发行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