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中的“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
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司自《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存在追溯调整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