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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汉光: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

为完善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了企业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基本原则

公司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三、公司未来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公司当年经审计的净利润为正数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除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合并报表当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可分配利润的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股权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3,000万;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满足上述条件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须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在采用股票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当兼顾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及前项规定适时依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修改本条关于公司发展阶段的规定。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充分听取监事会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七)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利润分配预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制定的规划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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