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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明确股东大会职责和程序,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大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六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能依照法定时限召开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标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第九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二条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确实无法参加会议的,需要向股东大会递交请假报告,阐明请假事由。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规则修改时,亦由董事会制订并由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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