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怡和嘉业: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董事会秘书在受聘前,应当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同时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 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候选人的有关资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或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聘任的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代表在受聘前,应当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参加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细则如需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