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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和嘉业: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相关激励对象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因此,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以内部张贴公告的形式,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十日。监事会将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五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公司、股东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北京怡和嘉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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