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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威机电:招商证券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威机电”、“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招商证券对兆威机电的持续督导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兆威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证券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主要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注册资本869,652.680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霍达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徐国振、黄华
项目联系人徐国振
联系电话0755-82960449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3021.SZ
注册资本17,130.1664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1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燕川社区燕湖路62号办公楼101
法定代表人李海周
实际控制人李海周、谢燕玲
董事会秘书邱泽恋
联系电话0755-2732392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0年12月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主要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兆威机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兆威机电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兆威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兆威机电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兆威机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兆威机电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兆威机电完善并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对兆威机电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交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持续督导期间,兆威机电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并成立苏州子公司事项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3月24日召开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并成立苏州子公司的议案》,同意公司与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项目投资协议》,设立全资子公司,建立华东区域研发、营销、制造中心,并以苏州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投资建设苏州市兆威微型驱动、传动项目。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招商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兆威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期限分别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和2023年7月31日;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兆威机电产业园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投资期限均延长至2023年9月30日。

就上述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招商证券进行了审慎核查,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兆威机电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兆威机电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和募集资金使用。公司与保荐机构保持密切联系,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安排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交流。公司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等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发行人聘请的主要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

兆威机电持续督导项目 保荐总结报告书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进行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审阅结论

招商证券对兆威机电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招商证券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兆威机电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2020年至2022年的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招商证券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并扣除手续费)共62,075.58万元。因兆威机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招商证券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兆威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国振 黄 华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霍 达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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