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拟审议事项进行核查,现出具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及其他相关审计资格,拥有足够的经验和良好的执业团队,熟悉公司业务,可以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张肃珣 袁知柱 钟田丽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