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股东和其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第三条 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勤勉尽责,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金。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或者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非经营性占用行为。第六条 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第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并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九条 公司应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1号》《公司章程》等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条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方式。
控股股东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内审机构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定期和不定期汇报制度。每月公司财务总监应向总经理报告公司资金被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财务部门、内审机构应分别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业务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如有异常,应及时逐级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及担保情况进行严格监督,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工作中,应当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就此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侵占资金、资产或其资源,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备,并对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采取法律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其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以按法定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通过“红利抵债”、“以股抵债”或者“以资抵债”等方式偿还侵占资产。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第二十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