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告的内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在报送之前应将报送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单位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九条 公司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回函等材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制作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如违规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如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外部单位或个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豪迈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