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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得装备: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得装备”)的独立董事,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经审慎分析,对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经审议,我们认为:

(一)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归属日、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及净利润率,该业绩指标的设定是公司结合实际情况、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相比2022年,2023-2025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15%、22%、32%,净利润率不低于15%、25%、35%(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两个条件需满足其中之一的业绩考核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我们一致同意《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事项,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文王文若娄超

2023 年 3 月 29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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