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经营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助于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二、《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的健康长远可持续发展,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主要骨干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的审核意见
经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初步审核后,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及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经核查,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监事:
欧阳小平 | |
邹 毅 | |
刘邵宁 |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