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度,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2、2022年度,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发生金额为10,961.23万元,占用资金的利息为114.40万元,偿还累计发生金额34,232.97万元,期初占用资金余额为39,958.22万元,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16,800.88万元,其中控股子公司—三河京龙新型管道有限公司期末占用资金余额3,476.21万元、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期末占用资金余额1,631.86万元、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期末占用资金余额9,637.95万元,参股公司—包头市建龙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期末占用资金余额2,054.85万元(该金额系是与公司因购销交易形成的应收款项超过1年,于2017转入非经营性占用)。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
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除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2、2022年度,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19年03月01日 | 2,000 | 2019年02月26日 | 2,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9年2月26日-2022年2月25日 | 是 | 否 | ||
青铜峡青龙新型管材有限公司 | 2019年10月08日 | 5,000 | 2019年10月09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19年10月9日-2024年9月29日 | 是 | 否 | ||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0年07月01日 | 1,343.5 | 2020年06月29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年6月29日-2024年6月28日 | 是 | 否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20年09月01日 | 1,025.64 | 2020年08月26日 | 1,025.64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0年8月26日-2024年8月25日 | 是 | 否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21年07月28日 | 343.2 | 2021年07月26日 | 343.2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年7月26日-2024年7月25日 | 是 | 否 | ||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1年07月28日 | 3,127.5 | 2021年07月26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反担保人:史崇英、吴进山、鱼江涛、丁波、焦兴隆、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2021年8月10日-2024年8月9日 | 是 | 否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21年08月21日 | 15,000 | 2021年08月19日 | 4,999.44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年4月20日-2024年4月19日 | 是 | 否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21年11月13日 | 5,656.8 | 2021年11月10日 | 3,040.49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1年11月11日-2024年11月10日 | 是 | 否 | ||
甘肃青龙管业有限责任公司 | 2022年08月19日 | 3,124.5 | 2022年08月18日 | 3,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反担保人:史崇英、吴进山、鱼江涛、丁波、焦兴隆、甘肃中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2022年08月18日-2026年08月18日 | 否 | 否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 | 2022年09月30日 | 5,000 | 2022年09月28日 | 5,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年09月29日-2026年 | 否 | 否 |
公司 | 09月28日 | |||||||||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 2022年11月24日 | 1,000 | 2022年11月23日 | 1,000 | 连带责任保证 | 2022/8/23-2026/8/22 | 否 | 否 |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1) | 9,124.5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B2) | 9,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B3) | 42,621.14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B4) | 9,000 | |||||||
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情况 | ||||||||||
担保对象名称 | 担保额度相关公告披露日期 | 担保额度 | 实际发生日期 | 实际担保金额 | 担保类型 | 担保物(如有) | 反担保情况(如有) | 担保期 | 是否履行完毕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报告期内审批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1) | 报告期内对子公司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C2)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对子公司担保额度合计(C3) | 报告期末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C4) | |||||||||
公司担保总额(即前三大项的合计) | ||||||||||
报告期内审批担保额度合计(A1+B1+C1) | 9,124.5 | 报告期内担保实际发生额合计(A2+B2+C2) | 9,000 | |||||||
报告期末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A3+B3+C3) | 42,621.14 | 报告期末实际担保余额合计(A4+B4+C4) | 9,000 | |||||||
实际担保总额(即A4+B4+C4)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 | 3.89% |
上述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范围内。
3、报告期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
4、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根据《规范运作》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报告内容,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管理部门交流,我们认为:
1、《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状况。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已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执行,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没有发生对评价结论
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3、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了有效的执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和审慎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未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列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五、关于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3YCAA1B0031《审计报告》确认,2022年合并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68,217,330.53元,母公司实现净利润 350,592,52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拟按照以下方案实施分配:1、母公司提取盈余公积金35,059,252.30元。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报告期末公司合并未分配利润为982,722,704.23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037,889,773.61元。3、以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334,992,000股扣除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1,505,200股)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2.0元(含税),预计本次利润分配66,697,360元(含税)。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利润分配后,剩余未分配利润转入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的规定;报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充足,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不会导致公司流动资金短缺,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后续发展;该分配方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升投资回报起到了积极作用,故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提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独立意见
1、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
2、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3、自上市以来,信永中和一直为公司财务审计机构,其按照国家会计标准及监管机构的要求,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精神,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表的相关专项意见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内控控制运行情况,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胜任能 力和职业道德水,续聘信永中和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
4、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提名聘任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未有与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2、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核后认为,公司已逐步建立起公正、有效的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标准和激励约束机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基本年薪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的薪酬制度。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薪酬真实,符合公司绩效考核指标。
根据以上情况,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严格按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执行,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主要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与生产经营有直接关系的钢材、PVC树脂、PE树脂相同或高度类似的商品期货品种,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规避产品价格的大幅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不利影响,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风险可控,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此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吴春芳 王 力 黄玖立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