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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规避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原材料和库存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锁定公司产品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控制经营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但未经本公司同意,各子、分公司不得开展与期货相关的业务。

第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公司正常生产为前提,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公司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三)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四)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五)公司应当具有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六)套期保值业务实施止损原则。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期货套期保值头寸发生较大亏损时,对保值头寸实施止损;如需继续持有保值头寸,需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期货操作员与资金调拨员相分离,相互制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期货领导小组”)执行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具体工作,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七条 期货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运营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营销总监、审计部经理、采购服务中心经理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七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主管套期保值业务,担任“期货领导小组”负责人。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产品现货及期货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策略具体方案;

(二)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用设置账户、交易等日常管理;

(四)负责期货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负责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

(五)负责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制定交易实施方案;

(六)保持与期货公司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项,并定期向公司经营层报告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七)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执行组”和“风控组”。执行组人员由期货领导小组指定相应部门具体操作人组成。风控组主要由财务中心、审计部和企管法务中心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条 “执行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供求分析、包括订单签订情况及所需主材的需求数量、需求计划安排、材料详细参数等;

(二)负责跟踪所需材料的市场价格趋势与需求动态;

(三)负责与期货公司沟通有关信息的整理和汇总分析;

(四)编制具体的套期保值方案,并报请期货领导组批准审核,同时严格执行经评审

小组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指令;

(五)编制并分析套期保值效果、及时向期货领导组汇报交易情况;

(六)通知并接受风控组人员的监督和检查;

(七)根据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安排调度资金;

(八)准确登记核算套期保值业务损益及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 “风控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期货领导组和期货执行组业务操作是否规范、复核交易损益情况;

(二)对套保资金安全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监督;

(三)对套期保值业务中职责权限及违反相关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向期货领导组和董事会报告;

(四)监督公司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执行情况;

(五)监控核查期货头寸风险状况,确认账户权益数额,保证套期保值业务正常进行,对风险度高的持仓情况进行风险警示;

(六)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在节假日、邻近交割月或极端行情时期,选取平仓、减仓、增保、锁仓、多级止损及实物交割等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申请,降低风险事件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影响;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应当就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可以聘请咨询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计划经公司经营层审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任一连续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套期保值投资额度(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任一连续12个月内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需要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在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前,不得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章 内部业务流程第十四条 期货领导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拟订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第十五条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必须依次经采购服务中心经理—采购服务中心主管领导—营销总监—财务总监—运营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批;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及时送交财务中心、审计部、企管法务中心、证券事务部备案。第十六条 期货执行小组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交财务中心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七条 期货操作人员根据经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选择合适的时机向期货经纪公司下达指令交易。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期货操作人员应于次日将成交明细、结算情况及经纪公司发来的帐单报送采购服务中心经理、财务中心经理、审计部经理、企管法务中心经理。

第十九条 审计部、企管法务中心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总经理。

第二十条 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财务中心经理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五章 信息保密、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并由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

(二)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第二十四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状况报告公司领导,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第二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企管法务中心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第二十六条 期货领导小组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经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执行。同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公司审计部、企管法务中心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总经理报告:

(1)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2)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期货交易人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4)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5)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方案经总经理在董事会批准范围内批准后,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期货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期货操作人员过错的错单时,期货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工作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交易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第二十九条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 期货操作员定期向工作小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况。

第三十一条 财务中心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经纪公司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宜,定期向总经理、财务中心经理及期货管理相关部门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 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时,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三十三条 若遇地震、泥石流、滑坡、水灾、火灾、台风、暴乱、骚乱、战争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期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期货合约及相关合同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的,公司应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笔记本电脑等设备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委托期货经纪公司进行交易。

第三十五条 因公司生产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进行交割的,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事项公告。

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拟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拟投资的期货品种、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三)保荐机构就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合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所发表的意见(如适用);

(四)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具的意见(如适用);

(五)咨询机构出具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为进行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商品期货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销后,导致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者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

第十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审批、开户资料、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企管法务中心存档,存档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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