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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盛能源: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认真审阅各项议案并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于友达先生,独立董事,1964年4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浙江省肿瘤医院财务副科长,浙江省卫生厅培训中心财务科长、浙江信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现任浙江韦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浙江韦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杭州信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露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2.9离任),杭州园林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鑫发先生,独立董事,1955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工。曾任浙江中医药大学工程师,中国光电发展中心高级工程师,浙江省能源研究所实验室主任,浙江浙能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技术顾问,现任嘉兴市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艾罗网络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徐浩先生,独立董事,1970年3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曾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教师,现任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的教师。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具备《关于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

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和2次股东大会,我们严格遵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对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充分研读,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和工作经验,在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充分沟通后,秉持独立、客观、审慎的态度对有关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我们对所审议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过异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姓名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应参加

次数

亲自出

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应参加

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于友达 6 6 0 0 2 2 0 0周鑫发 6 6 0 0 2 2 0 0

徐浩 6 6 0 0 2 2 0 0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作为公司各专门委员会的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动召集和参加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利用自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了重要意见和建议,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

(三)现场考察

报告期内,除现场考察外,我们更多地通过会谈、电话等多种方式对公司进行持续的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掌握公司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业务、财务、法律等多方面的重大事项,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促进公司管理水平提升。

(四)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们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

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征求、听取我们的专业意见,充分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公司相关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不干预我们独立行使职权,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大力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们对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均进行了认真审查,针对公司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的预计及执行情况,我们重点在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必要性等方面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关联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未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以及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2年8月18日召开的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2×25MW三期热电联产技改扩建项目”已完成建设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已按上述决议将上述项目结项,将节余募集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并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绿色专营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570900002710405)销户,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同次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原募投项目“集中供压缩空气工程项目”,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浙江恒鑫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电力”)增资,用于投入新增的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子公司恒鑫电力在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0188985387000568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与子公司恒鑫电力连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9月5日与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龙游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原在招商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570900002710604)的余额全部转至恒鑫电力在金华银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

0188985387000568),用于新募投项目“建设无废城市配套一般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的使用,并将原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也随之终止。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并购重组。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薪酬情况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薪酬情况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对外披露业绩预告以及业绩快报。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为确保公司2022年审计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格、和执业能力进行了了解和审核,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决议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采用股票股利分配方式,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截至2021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00,000,000股,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000,000.00元(含税)。没有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考虑到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和资金需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表决程序公开透明,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能够积极履行各项承诺,未发生违反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和公众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并进行了有效监督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认真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对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重大事项均进行了及时披露,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要求,报告期内,我们了解了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工作开展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期内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

(十二)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且担任召集人。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忠实勤勉地履行各自职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会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开展新业务。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不存在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勤勉尽责,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我们将继续重点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加强自身学习,勤勉尽责的工作。为客观公正地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创造良好业绩发挥积极作用。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于友达、周鑫发、徐浩

2023年3月28日(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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