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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重机: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我们作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研究讨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外投资暨签署《投资合同书》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署《投资合同书》投资10GW高效太阳能电池片生产基地项目,是基于公司战略转型的需求,依托江苏沛县经济开发区的产业政策支持,根据当前光伏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状况、公司经营状况等因素作出的。本次投资项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及长远规划目标,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战略转型,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对公司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积极作用。本次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次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规范,过程审慎合理。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向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中的资金支出,提高了公司融资效率,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加强流动资金充裕性,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具有实质上的帮助,借款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借款目的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同意将《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基于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需要,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并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本次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决议的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签字人:

辛小标:

朱和平:

高卫东:

2023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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