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建设,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9,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海忠徐杨曾小青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