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957 证券简称:汉维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7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3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2年4月25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 2861号文《关于同意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批准,本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17,907,954.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全额行使后),不超过人民币普通股15,572,134.00股(未考虑超额配售选择权),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0元/股。本次发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股份数量为15,572,134.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01,218,871.00元,扣除主承销商、上市保荐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的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8,956,280.29元后的余额为人民币92,262,590.71元。已由东莞证券于2022年12月7日汇入汉维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732,841.94元,汉维科技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486,029.0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12月7日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3年3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326.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汉维科技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 | 3,326.80 | 3,326.80 |
合计 | 3,326.80 | 3,326.80 |
三、以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3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 280.62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项目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66.04 | 66.04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5.37 | 115.37 |
3 | 律师费用 | 73.58 | 73.58 |
4 | 其他发行费用 | 25.62 | 25.62 |
合计 | 280.62 | 280.62 |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1、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出具的《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067号),真实、准确的反应了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相关审批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监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会计机构鉴证意见
我们认为,汉维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13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汉维科技截止2023年3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先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四)《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067号);
(五)《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