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维科技”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对汉维科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汉维科技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6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6.50元/股,发行股数为15,572,134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01,218,871.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3,732,841.9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7,486,029.06元。截至2022年12月7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ZC1038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制度,并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截至2023年3月2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3,326.8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原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
以支付承兑汇票付款方式 | 以电汇付款方式 | 合计 | |||||
1 | 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助剂生产建设项目 | 30,024.53 | 12,000.00 | 8,748.60 | 2,038.23 | 1,288.56 | 3,326.80 |
合计 | 30,024.53 | 12,000.00 | 8,748.60 | 2,038.23 | 1,288.56 | 3,326.80 |
注1: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合计与明细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差异;注2:以上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2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于2022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及其可行性的议案》,以及《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关于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利用自筹资金进行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后对先行投入的、计划以募集资金投资的资金予以全部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截至2023年3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80.62万元(以下发行费用均为不含税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1 | 保荐承销费用 | 66.04 | 66.04 |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拟置换金额 |
2 | 审计及验资费用 | 115.37 | 115.37 |
3 | 律师费用 | 73.58 | 73.58 |
4 | 其他发行费用 | 25.62 | 25.62 |
合计 | 280.62 | 280.62 |
四、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影响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2023年
月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会计师鉴证意见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东莞市汉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C10067号),报告意见认为:汉维科技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已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证公告〔2021〕
号)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汉
维科技截止2023年3月27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了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